碳權發展見新局,歐盟啟動碳邊境調整機制

碳權發展見新局,歐盟啟動碳邊境調整機制

碳交易是以調節溫室氣體排放為目標,透過市場交易機制來解決部分環境汙染的問題,但這並不完美。碳洩漏是如今碳權發展的障礙,為此,歐盟推出了碳邊境調整機制,並成為國際貿易中備受矚目的議題。

先從碳交易開始談起,顧名思義就是交易碳排放權,這是為了有效節制碳排放量而設計出來的機制。根據經濟學中「寇斯定理」(Coasetheorem) 的想法,經濟外部性可以通過談判及交易而得到更有效率的結果,從而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

簡單來講,如今的碳交易是以調節溫室氣體排放為目標,以透過市場交易機制來解決部分環境汙染的問題,令經濟能夠走上永續發展的道路。其基本原理就是將汙染量化,並透過市場交易來買賣,讓造成更多汙染的廠商支付費用給對環保有貢獻的業者。在目前所有計畫減排的溫室氣體中,以二氧化碳為最大宗,這種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來做為單位,故稱為碳易,市場就稱做碳市場。

自1992 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 有155 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成為後來各國發展環保機制的母法。接下來,於1997 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通過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來確保一種清潔發展機制(CDM),並開始發放可供交意義的減排認證(CER),這就是現今碳交易制度的根本。

不過如臺灣並非法源簽約國,故主要屬於自願性市場,部分企業出於企業責任、形象及供應鏈要求等原因,購買一些自願減排指標(VER) 來抵消日常經營和活動中的碳排放,這些項目基本上符合CDM 標準,並做為CDM 機制的補充。

當然,這只是國際社會追求永續經濟發展的初始,未來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碳權下一步:碳邊境調整機制

歐洲執行委員會自2019 年底開始啟動歐洲《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以期實現2050 年氣候中和(Climate Neutrality),其更計畫至2030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與1990 年相比需減少55% 之階段性目標。且在2021 年,前述目標被納入《歐洲氣候法》(The European Climate Law) 中,已產生法律拘束力。

且為真正落實降低55% 溫室氣體排放目標,推出55 套案(Fit for 55),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定價(pricing)、目標、規範/標準和支持措施等四大重點,並審慎維持政策間的平衡。其中歐盟於2021 年7 月正式推出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草案,就是最受關注的一環。

碳邊境調整機制的主要目標,是為了防止高汙染製造業遷移至歐盟以外地區,並杜絕產業碳洩漏問題。此政策是為了補充現行碳交易制度的不足,可說是碳排政策新的里程碑,並將使國際經濟迎來一波變革及衝擊。

碳邊境調整機制成碳洩漏解方

碳洩漏是指,如果一個國家建立了比較嚴苛的環保機制,那麼廠商可能為了尋求降低成本而移出該國,前往其他未有相關要求的國家進行生產,不僅會影響貿易條件,也會導致無法達成全球減排的目標。所以為了維持貿易的公平性,及維護減碳政策的有效性,故歐盟推出碳邊境調整機制以對進口產品課徵碳關稅,使其商品價格能有效反應國內的碳訂價,預計自
2023 年1 月1 日開始生效,經三年過渡期後,於2026 年1 月1 日全面實施。

根據歐洲理事會的說明,CBAM 旨在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 並行運作,做為對進口商品的補充,將取代現有的歐盟機制來解決碳洩漏風險,尤其是逐步取消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免費配額,未來CBAM 申報人( 進口商) 的新登記也將集中在歐盟層面。不過目前CBAM 還有一個最低門檻,若價值低於150 歐元商品則免除其義務,這項措施預計將降低行政複性,目前有大約三分之一的歐盟貨物屬於該類。

簡而言之,CBAM 的主要政策目標是防止歐盟對於減碳的努力白費,由於廠商遷徙,導致歐盟以外的碳排放量增加。然而這對其他尚未有健全碳市場的國家是一個很大的問題,CBAM 將要求進口商繳交不低於歐盟標準的碳關稅,當然其合理性在於,如果進口產品已經在其生產地為排碳付出足夠的費用,那這部分的成本就可以向歐盟申報抵減;或是進口商品本身在歐盟ETS 體系就享有免費排放額度,那麼也可減免應繳納的CBAM 憑證。

故如今關鍵就在於,商品生產地是否具有合理且完備的碳訂價機制,其碳費水準能否被歐盟所接受。臺灣目前的碳交易市場還不夠成熟,所以為因應未來國際間碳邊境稅的實施,在2021 年10 月,行政院環保署氣候變遷辦公室主任蔡玲儀在全國工業總會所舉辦的「我國邁向碳中和的策略與產業發展」論壇上已明確表示,臺灣將建立合理的碳訂價機制。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要點

根據歐洲執行委員會的說法,CBAM 的碳憑證價格將根據EU ETS 配額的每週平均拍賣價格來計算,並以「歐元/噸」二氧化碳排放量來表示。且原則上,用於決定購買多少CBAM碳憑證的碳排量將會依據貨物的默認值進行計算,即出口國相關生產部門平均排放強度並增加一定加成。

但若CBAM 貨物的實際排放量已經由國家認可的獨立第三方驗證,則可根據此認證的排放量來計算所需的CBAM 憑證。為此,在進口商獲得歐盟相關當局所授權的產品進口業務資格後,需在歐盟中央數據庫中進行註冊,並登記其受驗證產品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且若進口商可開立證明,在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已經支付了相關碳費,則所需的CBAM 憑證即可相應減少。

還有幾點值得注意:
ㄧ、若要提出在原產地已經支付過碳價的聲明,進口商必須保留由獨立機構認證的文件記錄,以證明其申報的排放費用是貨物原產地已足夠完備的碳交易機制下的價格,且若要折算成CBAM 憑證,也需要先將其支付的當地貨幣先換成歐元。
二、CBAM 憑證自購買之日起兩年內都有效,這是為了讓進口商能更靈活地進行支付操作,其購買的憑證若超過所需,可以在期限內進行轉售。歐盟當局也同意進口商可以從歐盟ETS 價格波動中受益。不過,可轉售的憑證數量僅限於進口商在上一年度憑證總數的三分之一,以避免過度投機炒作。
三、其他如第三方驗證資格等細節,目前還要再通過進一步法案來擬訂並實施。不過目前依我國經濟部標準局的聲明,副
局長謝翰璋表示,將積極培養國內驗證能量,如金屬中心、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及工研院量測中心等官方及民間機構將陸續上路,在臺國外驗證機構也有七家歐商,包括英商勞氏檢驗(LRQA)、英國標準協會(BSI)、法商艾法諾(AFNOR)、法商法立德(BV)、德國萊因、瑞士SGS及挪威立恩威(DNV) 等業者可供洽詢。

繁雜行政手續恐造成阻礙

總而言之,自2023 年1 月1 日開始CBAM將生效並進入過渡期,此時進口商就必須每季提交CBAM 報告書,包括產品進口數量、產品碳含量以及進口產品在原產地已經支付的碳價。在2026 年正式實施後,每年5 月31 日必須提交前一年CBAM 申報單及憑證,若未繳納足額的憑證將會招致罰則,每噸將罰100 歐元,並仍需補足應交的CBAM 憑證,且原本若有免費額度,也將每年遞減10%。

雖然CBAM 機制理論上其實不算是一種關稅,但其應用的確與歐盟海關法直接相關。首先,必須正確的分類所進口的貨物,及其原產地。其次,獲准進口的申報人也必須符合海關定義,然後進口商必須正確計算碳排放量並且在聲明中提交其計算,這將會是非常繁雜的行政程序。依目前的指南來看,進口商將必須對整個供應鏈進行複雜的碳核算。

整體來講,CBAM 執行方式與歐盟海關法雷同,同樣若申報不利,貨物無法交付,也可能導致供應鏈受阻,所以不建議業者等到2023 年,CBAM 開始生效後再動作,必須提早準備才能順利應付相關規定,甚至未來實施類似政策的國家也不會只是歐盟,如美國也正在考慮是否採行相關政策,拜登政府已研擬出七個法案版本。

雖然目前CBAM 僅涵蓋水泥、肥料、鋼鐵、鋁、電力等高碳產品,但可預期未來必進一步延伸到各種原物料,如塑料,甚至各種下游產品,如汽車及電子設備等,其計算將會比上游產品更加複雜。所以就算產品還未被涵蓋的供應商,一定要未雨綢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