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協在包含進口程序、作業等化粧保養品之相關管理規定方面,仿照歐盟模式,以制定統一之化粧品法規 (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 ACD)供會員國修訂後各別於其國境內施行,以提升東協地區內化粧品的品質和安全。根據要求,成員國應於2008 年1 月1 日起開始執行新的《東協化粧品指令》(ACD),負責化妝品投放市場的企業或人員必須通知產品銷售國家化妝品法規主管部門產品的生產地,以及產品上市銷售前最初的進口地。只有將相關資訊通知給法規主管部門,並得到許可後,產品才可以銷售。然而,目前劃歸為化妝品類的產品,只要不含有任何禁止使用的成分,仍然有36個月的過渡期。
目前,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緬甸、寮國和柬埔寨已經完全執行了ACD,而其它成員國也基本在2008 年陸續完成法規的準備階段。東協化粧品管理法規統一的原則為:採用歐盟的化粧品定義、銷售者要對產品安全性負責及統一標籤和命名。雖說有統一的法規制度,但是在各國方面還是有不一樣的相關規定。
申請流程(資料來源:工業局-推動粧點美麗新時尚計畫,出口化粧品至東協法規與程序)
負責化粧品於市場上銷售的企業或人員必須於化粧品上市前進行產品登錄,將產品相關資訊登錄於主管機關,並得到許可後,產品才可以銷售。任何一個成員國生產或銷售的化粧品,如果滿足相關要求,則可以進入另一成員國的市場。
東協規範登錄時需提供之相關資訊
(1)產品品名與品牌
(2)產品種類
(3)預定可使用的方式
(4)產品呈現方式
(5)製造廠名稱與地址
(6)填裝廠名稱與地址
(7)於當地負責產品上市的公司名與地址
(8)當地公司負責人的聯絡資料
(9)進口商名稱與地址
(10)產品全成分表
(11)業者安全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