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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許可申請

簡介

2014年2月菲國財政部(Department of Finance, DOF)頒發新法令DO No. 12-2014,規定有意從事進口業務的菲國貿易商必須事先取得當地國稅局(the 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 BIR)的「進口商清關證書」(Importer Clearance Certificate, BIR-ICC)或「代理清關證書」(Broker Clearance Certificate, BIR-BCC)後,才能向菲國海關局(Bureau of Customs, BOC )申請「進口許可」。如此,貨櫃落地後海關才能放行。

申請作業

所有進口貿易商或運輸代理商皆須於BOC-Client Profile Registration System(CPRS)先行登記,系統標示"儲存(STORED)”後,繳交系統登入證實資料及相關文件才算正式啟動申請。與以往不同的是,進口許可不再需要每年申請,其有效期限跟隨著申請業者所獲得的進口商清關證明或代理商清關證明。此新法令除了下列情況外,適用於全部的進口貿易商和運輸代理商:

  • 1.一年內僅單次進口

  • 2.包裏郵遞/非正式進入

  • 3.代表菲律賓政府進行進口業務

  • 4.在法令R.A.No.6768下的海歸國民及其家人(如,海外派遣人員及其他歸國民眾),進口私人物品、私人汽機車輛與居家用品。

  • 5.國外大使館、領事館、公使館以及其他外國政府與菲國政府認可的國際外交組織(如,亞洲發展銀行、世界健康組織)所進行的進口業務。其包含外國工作人員及顧問以及上述機構組織的職員及國外政府代表進口其個人物品及居家用品。

菲國政府為加速作業時間,允許一年內單次進口的菲律賓代理商或進口商可申請臨時的進口許可,但一年內單次進口最多不能超過20個貨櫃,之後要再進口就必須要提出正式的進口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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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